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当罚【2015】290033号
案件名称:徐冬梅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徐冬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7日10时00分至10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大街领秀新硅谷商业街39-2号徐冬梅经营的“麻辣香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和原料:菜板1块、菜刀1把、 炒锅1个、锅铲1个、散装辣椒2公斤、散装花椒1公斤、散装食盐1公斤、散装粉条5公斤;当场对以上物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调查,当事人自2015年4月26日至2015年5月7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期间没保留发票和收据,自述获得违法所得为800元整, 现场发现的原料辣椒2公斤货值金额20元,花椒1公斤货值金额10元,食盐1公斤货值金额8元,粉条5公斤货值金额35元,剩余原料共计货值金额为73元。故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食品货值金额约为873元,营业期间未缴税。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经复查,已停止了食品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