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4]200002号
案件名称:于豹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验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于豹子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于豹子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公民举报情况对北京市东城区天坛南里西区20号楼南侧永内大街居委会后面平房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地址门前招牌为“ 海龙家常菜馆”,经营者于豹子在该地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设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该地点营业面积约20平方米,操作间约8平方米,就餐面积约12平方米,餐桌7张;现场发现菜单、“手写销售单据”、等(以上材料已经复印取证)记载于豹子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的营业收入。同时现场发现食品加工工具和食品加工原料,已被我局查封扣押。其中王守義牌十三香1盒、雪梨花牌一级大豆油1桶、六必居牌芝麻酱1瓶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原料经当事人同意做先行(销毁)处理。经查,于豹子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自开始经营至2014年10月24日期间向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的营业总额1000.00元,现场查扣的食品根据购进价格计算货值人民币290.00元,营业性收入和现场发现的食品工用具和食品货值的总和共计1290.0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4-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