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4】103号
案件名称:范庆娜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范庆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30日,城北食药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昌平区宁馨苑2号的云南过桥米线小吃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范庆娜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自2014年10月5日至2014年10月30日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53.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