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第17-001号
案件名称:薛同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薛同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4年2月12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青龙桥西街薛同伟经营的熟食凉菜店进行检查发现并经2014年2月17日9时39分至10时10分调查核实,薛同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用具和食品有:盘式电子称1个、菜刀1把、熟肉制品20斤、素菜凉拌菜5斤。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3-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