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030号
案件名称:孙建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孙建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10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三营门华苑饭店院的北京建鑫名源涮肉馆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经营面积300平方米,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菜刀1把,盘子3个,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3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