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194号
案件名称:卢浙锋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卢浙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3月16日,卢浙锋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梨园南街朋润祥和公寓底商经营的“杭州风味小吃”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违法所得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