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040096号
案件名称:北京川合汇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罗汉笋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川合汇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锋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0日8时40分至9时15分,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大街25号8幢1层的北京川合汇餐饮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场所进行监督抽检,共抽取食品样品5件,并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检验。2015年7月22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其中罗汉笋的检验报告编号为:020-RCSP15120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将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罗汉笋提供给顾客食用,二氧化硫随食物进入人体后可对人体产生毒副作用,属于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因此该单位涉嫌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2015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其餐饮服务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抽检的罗汉笋同批次的产品剩余。2015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建锋进行询问调查,经查:该批次罗汉笋包装上标注的商标为“蜀友”, 生产商为长宁县绿源食品厂,厂址为长宁县双河镇金鱼村二组,产地为四川?宜宾,生产日期为2014年11月5日;供货单位为北京市怀柔区万星农副产品市场内E栋50、51号的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颜文哲商店;当事人向顾客提供罗汉笋的方法为经自来水清洗后装盘,由顾客在火锅内涮熟后食用,当事人无罗汉笋专用加工工具、容器等;截止2015年7月22日检查时,其采购本批次罗汉笋1件共计10袋已全部售出,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计算出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28元,违法所得为12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