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708号
案件名称:重庆皮特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重庆皮特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映璇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1号九龙商厦一层马映璇经营的重庆皮特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2014年12月14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营业收入合计是人民币80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根据其提供的采购食品进货票据,合计价值人民币218元.由于现场未见到食品半成品、食品成品及食品添加剂,认定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18元。不足人民币一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福临门大豆油1桶(5L/桶),古船面粉1袋(25kg/袋),京白糖5袋(500g/袋);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用具、餐饮具:盆2个,刀2把;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4、罚款人民币3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