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4(京朝)食药食罚【2015】410030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海鸿昌商贸有限公司预包装食品未建立检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海鸿昌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姚振海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金海鸿昌商贸有限公司预包装食品未建立检验记录制度
违反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