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罚[2015]475号
案件名称:杨晓瑞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杨晓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0日至2015年9月14日,当事人杨晓瑞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孙王场村”永盛超市“对面的”智萍小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