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427号
案件名称:中国轻工业进出口总公司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中国轻工业进出口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0000000001148
法定代表人:潘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5月29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普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食品监督抽检,朝阳区双井食药所执法人员陪同普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抽检人员王瀚辰、刘家和在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九区910号中国轻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共抽取了香菇样品4袋。2014年6月20日检测结果显示在该单位采的香菇食品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经调查查明: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香菇4袋,单价45元,计180元。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80元,未超过10000元。不合格食品香菇进货量少,该批次产品全部采样使用,故无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6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