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4]67号
案件名称:朱天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朱天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朱天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29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杨延平(行政执法证号:57190069)、程英皓(行政执法证号:57190070)在向育才双语幼儿园负责人朱天生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杨宋庄村东100米的双语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经查,朱天生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该幼儿园学生提供午餐。执法人员当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京怀 )食药监食责改〔2014〕14-5 号】。朱天生对本次监督检查无任何疑义,并在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上签字认可。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现场发现的2样食物予以扣押,于异地封存。当事人对扣押的违法经营的食品表示认可,并签收了《查封(扣押)决定书》【( 京怀 )食药监食查扣〔2014〕14-3 号】。由于夏季气温较高,凉菜容易腐烂变质,不易保存,经当事人同意和领导审批,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的规定,对扣押的两种食物进行先行处理,予以销毁【见《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京怀 )食药监食 先处〔2014〕14-1号】。 经进一步核实,朱天生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法所得1000元整,当事人未缴纳税款。经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由杨延平、程英皓承办该案,至2014年9月2日调查终结。相关证据: 朱天生身份证复印件;2014年8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2014年8月29日询问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相关照片资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