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当罚【2015】260001号
案件名称:刘宗良(北京市刘宗良小吃店)消毒柜未使用案
当事人名称:刘宗良(北京市刘宗良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宗良
主要违法事实:消毒柜未使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