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餐行罚(2014)第S06-7号
案件名称:王晓彬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晓彬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3月17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欣海北街70号监督检查时发现:王晓彬经营的三胖子清真餐厅自2013年9月5日至2014年3月17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制售中餐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4-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