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023号
案件名称:师艳妮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师艳妮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4月1至2015年4月20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甲8号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经营面积8平方米,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饼铛1个,面粉2公斤,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2008元。违法所得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