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4]12号
案件名称:程建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程建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程建峰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4月3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杨延平57190069、程英皓57190070示证依法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杨宋庄村1号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情况如下:1、该处的经营者为程建峰,现场正在进行餐饮服务活动,在该处后厨发现有炉灶1台、刀2把、面板1个,自消毒餐盘10个;大厅有4个散座,均摆放自消毒餐具,合计10套,其中手碟10个、酒杯10个、筷子40双、勺子10个、碗10个、茶杯10个。现场不能出示合法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能够出示当事人程建峰的身份证明。现场检查未发现原材料。程建峰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程建峰对本次监督检查无任何疑义,并在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上签字认可。经调查当事人违法所得50元整,货值金额50元整,当事人未缴纳税款。程建峰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4-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