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第 07-022号
案件名称: 崔哲昊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 崔哲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邮电大学南10楼413室检查并于2014年7月4日对当事人调查证实:当事人崔哲昊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5月1日开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制售炒酸奶。当事人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原材料有牛奶2桶(500ml/桶),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食品原料进价总金额约为50元,违法所得为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