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233号
案件名称:北京朝荣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禁止生产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张朝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7573687-6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17日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六郎庄村北800米的北京朝荣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检查时,在该单位操作间内发现“麻酱”1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检查时工作人员正在使用,执法人员当场制止,未销售。违法货值金额100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