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360041号
案件名称:柯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柯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日10时10分至10时25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唐晓慧(证件号:57040097)、杨荣光(证件号:57040165)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皇后店村477公交车总站旁柯波经营的小米鸡排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并经2014年12月4日10时30分至11时10分调查核实,柯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食物夹1把、鸡排4斤,当事人已现场销毁;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营业期间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60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50元,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11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