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378号
案件名称:北京庄德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朝阳三里屯第一分公司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庄德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朝阳三里屯第一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5016445374
法定代表人:魏冬(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7月28日,我单位接到一起投诉举报,编号(京朝)食举登[2014]4596号,反映关于工体北门对面世贸百货一层“烫烫记”的肉夹馍中吃出一只蟑螂的有关情况。2014年07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就以上情况进行询问,当事人对以上违法事实予以承认。2014年08月04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调查,其承认该单位2014年07月24日中午销售的价值人民币8元的肉夹馍内混有异物,经调查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8元,货值金额不足人民币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