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20121号
案件名称:北京君享乐天外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君享乐天外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支运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8日10时05分至10时50分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46号楼23号、24号北京君享乐天外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场所内检查时发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操作间内存放小盆2个,菜刀1把,面粉1袋/25Kg,大葱2Kg,猪肉馅1.5Kg。经请示局领导审批,对上述违法经营的食品及工具依法予以扣押,并制发了(京怀)食药监食查扣[2015]120011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和(京怀)食药监食查扣[2015]120011号(扣押)物品清单,异地封存。由于违法经营的大葱、猪肉馅属于易腐易烂食品,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将违法经营的食品进行先行处理,当事人表示认可并签字。经调查核实,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折合人民币132.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