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14)111
案件名称:王向朋未取得餐饮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当事人名称:王向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向朋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2014年8月18日租的北京鸣宇兴旺超市的20平米门脸房,于2014年9月13日经营餐饮服务业务,截止2014年9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此期间,当事人经营肉饼营业性收入共计200元,剩余原材料食盐100克、色拉油150千克,未发现成品及半成品,因此货值金额共计222元,当事人用于经营的工具有:平底锅1个、案板1个、菜刀1把。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4-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