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当罚〔2015)260021号
案件名称:北京儒川园博大酒店有限公司提供餐饮服务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当事人名称:宋淦达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宋淦达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3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妫水南街33号的北京儒川园博大酒店进行监督检查。该企业的负责人宋淦达不在现场,由经理赵晓锦陪同检查,现场出示该企业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件号为(京食药)餐证字2015110229001334,服务员李婷、魏玲等共26人无法出示其健康证明。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第1款
处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