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90057号
案件名称:北京鸿湘楼餐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鸿湘楼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唐新元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1日10时00分至10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大楼D14号的北京鸿湘楼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销售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散装食品和工具:奶黄酥条、熔岩蛋糕、白皮五仁酥、夹子、保鲜盒(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因涉案食品容易腐烂变质,经当事人同意进行了销毁的先行处理措施(详见《(先行处理)物品清单》)。经调查,当事人自2015年8月9日至2015年8月21日未经许可从事销售散装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的散装食品奶黄酥条共进购一袋,净含量为2.5Kg/袋,进购价为40.30元/Kg,销售价为52元/Kg,共销售2Kg,产品货值金额为130元,违法所得23.40元。熔岩蛋糕共进购一袋,净含量为2.5Kg/袋,进购价为52元/Kg,销售价为60元/Kg,共销售2kg,产品货值金额为150元,违法所得16元。白皮五仁酥共进购一袋,净含量为2.5Kg/袋,进购价为30元/Kg,销售价为36元/Kg,共销售2kg,产品货值金额为90元,违法所得12元。调查核实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70元,违法所得共计51.40元,营业期间未缴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