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海)食药监 食罚〔2015〕290052号
案件名称:权金城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海淀餐饮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权金城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海淀餐饮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彭涌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4日9时30分至10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海玲(执法证件号:57040131)、任北(执法证件号:57040127),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项目6层L650号“权金城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海淀餐饮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操作间冰箱内有待使用的未开封香菇条(5斤/袋)一袋,该食品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5日,保质期:冷藏7天。截止2015年7月14日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场对该食品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经当事人同意现场对查封扣押的该食品进行了销毁的先行处理措施。经调查,该单位采购的香菇条是从权金城食品加工(北京)有限公司采购的,已提供了该食品的进货单、供货方资质等复印件。上述食品是用于制作石锅拌饭的配料使用,不单独出售。该单位于2015年7月6日采购上述食品共2袋,且于采购当日使用一袋,进货价为每袋60元人民币。该涉案食品过期后未使用,故无违法收入,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60元人民币。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经复查,已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