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40140号
案件名称:北京蓉味村餐饮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何大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何大国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7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明刚、胡成杰根据赵女士投诉举报内容,对投诉内容进行检查并调查发现,北京蓉味村餐饮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友谊餐厅北侧(1号-10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何大国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禁止经营食品,还扣押了用于盛放三种食品的盘子3个。经调查,当事人不是主观故意违法,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且目前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因此承办人员依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从轻处罚:A—A+(B-A)×30%”及第二款“前款规定的A和B分别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最低倍数(数额)和最高倍数(数额)。法律、法规、规章仅对最高罚款数额做出规定的,最低数额以零元计算”的规定,作出从轻处罚建议。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