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50012号
案件名称:乐忠兰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乐忠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6日10时05分至10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潘澍(行政执法证:57040188)、马佳怡(行政执法证:57040158)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宝盛里菜市场房屋3、4号牌匾名为“卤水豆腐”的商铺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乐忠兰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销售豆腐的食品经营活动。当场对其用于违法经营的货架1个、豆腐20斤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已先行处理,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从2015年4月1日开始对外营业,至2015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供述在营业期间未缴税,未建立营业性收入记录,营业收入900元,违法所得为900元,豆腐进价5元/斤,20斤共计100元,货值金额共计1000元,在10000元以下。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