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罚【2014】121号
案件名称:徐伟民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徐伟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徐伟民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大稿村大方居南门菜市场西侧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其经营的“德升小吃”正处于营业状态,室内有餐桌6张、16把椅子。违法所得壹仟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