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40048号
案件名称:北京大董富春山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木樨园桥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大董富春山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木樨园桥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董振祥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大董富春山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木樨园桥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1、2015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果园7号楼五层5188号的北京大董富春山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木樨园桥店,进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测抽检采样,抽检样品名称桂鱼,样品报告编号CAIQ15002705004,你单位餐馆经营的桂鱼隐性孔雀石绿检测值2.82μg/Kg,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标准值为不得检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判定上述桂鱼被判定为不合格,经过调查该批次,共从京深海鲜市场进货桂鱼进货2条,进货价格每斤45元,共3.2斤,抽检购样2条重1.6kg,你单位餐馆采样取得违法营业性收入144元,没有剩余的桂鱼。你单位餐馆经桂鱼共取得营业性收入144元,你单位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有锅1个,不锈钢勺子3个,不锈钢盆3个,盘子5个。你单位从事餐饮服务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均已使用完毕,无库存,未使用食品添加剂。你单位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44元,违法所得共计14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