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05】250005号
案件名称:赵永生(北京果香园水果蔬菜店)未经许可从事蔬菜水果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永生(北京果香园水果蔬菜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9日10时10分至10时45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郭春晖(行政执法证号:57040187)、潘澍(行政执法证号:57040188)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八家嘉园底商21-4号的北京果香园水果蔬菜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北京果香园水果蔬菜店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销售蔬菜水果的经营活动,当场对其违法经营的“橘子”(6500g)、“柚子”(2620g)、“提子”(1270g)、货架1个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北京果香园水果蔬菜店从2015年3月1日开始对外营业,至2015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共计取得违法所得856.06元。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待销售食品:“橘子”(6500g),5元/500g、“柚子”(2620g),4元/500g、“提子”(1270g),8元/500g,未发现其他蔬菜水果,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231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