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70010号
案件名称:华光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昌聚缘餐饮娱乐管理分公司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华光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昌聚缘餐饮娱乐管理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6725136-5
法定代表人:刘淑荣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8月29日19时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21时15分执法人员到达供餐单位并依法定职责开展了调查和控制工作。北京市海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告知后得知自身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因当事人零点怡佳档口午餐后已停止营业,并开展了清洁工作,现场未见相关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当事人无隐瞒事实和毁灭证据的情况。经查,零点怡佳(烤肉拌饭)是华光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昌聚缘餐饮娱乐管理分公司的一个销售档口。共有来自7家单位的15名人员食用了当事人零点怡佳档口提供的烤肉饭,并陆续出现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后到海淀医院就诊,截止案件调查终结,,15名病人经治疗症状均已缓解,无危重病例,无死亡病例。依据《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 14938-94)及《葡萄球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WS/T 80-1996)的规定,并根据北京市海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关于姜正华等15人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的流行病学报告》,判定当事人涉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造成姜正华等15人金黄色葡萄球菌食物中毒,中毒食品为烤肉饭。再查,根据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2014年08月29日中午零点怡佳(烤肉拌饭)档口的刷卡总额为3659元,含烤肉饭和其他菜品。烤肉饭价格为每份16元,经营违法食品的违法所得为240元。因无剩余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所以销售烤肉饭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制作烤肉饭的工具还用于制作其他食品未予以查封扣押。 当事人涉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已于2014年11月05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进行移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