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行罚〔2015〕130017号
案件名称:北京拿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拿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郑传洪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9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桑玥(行政执法证编号57020137)、温克义(行政执法证编号57020133)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31号7F-09号北京拿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采样,共采集生羊肉2份,规格500克/份,包装状况和储存条件为散装、冷藏,采样地点:操作间,后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采集的样品进行了检验。2015年8月7日,我局接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反馈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盐酸克伦特罗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5年8月11日,我局将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送达至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31号7F-09号北京拿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由该单位店长武春芳签收,并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查,你单位2015年6月24日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庄村大洋路农副产品市场牛羊肉厅B-5号摊位采购了2500g的生羊肉,除去当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样取走的1000g样品,共计41元,北京拿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剩余1500g制作了麻辣香锅,顾客自取每份用量不等,每500克售价75元,已全部售出,营业性收入共计225元,综上违法所得共计266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