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当罚〔2014〕18 号
案件名称:于景顺(北京市朝阳区丹江餐厅)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和清理库存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于景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和清理库存食品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0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