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行罚【2014】34号
案件名称:邢晓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邢晓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邢晓辉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3月27日,王先生举报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怡乐北街底商8号和9号的胖子砂锅米线和安徽板面没有餐饮服务许可证。2014年4月18日,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查,举报登记表上记录的位于“通州区怡乐北街8号和9号”的“胖子砂锅和安徽板面”实际地址是通州区怡乐北街6号,牌匾为“安徽胖子板面砂锅”,经营人为邢晓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场所有餐桌6张、椅子10把,一名从业人员进行食品生产经营。 2014年4月21日下午,当事人邢晓辉到食品药品稽查大队食品分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邢晓辉称他3月24日签的租赁协议,然后对场所进行简单装修,4月4日正式营业,主要经营板面,没有炒菜。由于位置比较偏僻,很少有客人吃饭,处于半营业状态,自营业到4月18日总的营业收入为200元,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材料的费用无法统计。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客人点菜预结单及购买食品原材料的费用等相关的文字性材料,因此根据当事人的叙述确定违法所得为200元。无法确定此案的货值金额。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5-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