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14)第18 号
案件名称:范铁林(北京景泉居酒楼)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范铁林(北京景泉居酒楼)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604337695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月13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北京景泉居酒楼生产制作的烧饼、糖火烧进行现场采样,采样数量为烧饼1000克,糖火烧1000克,委托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14年1月2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I01131064923D),烧饼样品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mg/kg,检测结果510mg/kg,限量≤100mg/kg;糖火烧样品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mg/kg,检测结果171mg/kg,限量≤100mg/kg。检测结论,两种样品中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该批次两种产品不合格。 经调查,2014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酒楼进行抽检时,头天晚上和好的面加工制作的烧饼和糖火烧全部卖完,面点师傅担心顾客还有需要,又重新和面,加工制作了一些,刚出锅还没外卖,你们执法人员就过来采样了,于是把剩余的烧饼和糖火烧全部采走了,各1000克,采样费用为贰拾元,因此认定此案件的违法所得为贰拾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2-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