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2014)第070009号
案件名称:王春花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春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8月06日,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2012年09月15日至2014年08月06日王春花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玉林东里三区5号楼西侧平房的福欣园东北家常菜,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在操作间内有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菜刀1把,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20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