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字(2015)第370050号
案件名称:范广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范广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范广春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地锦路5号餐厅检查发现,并经2015年9月23日调查证实:自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21日你单位未经许可从事制售包子等中餐的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完成品和半成品。其违法所得为3000元整,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3050元整。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2015年9月21日);当事人范广春身份证复印件(2015年9月23日);情况说明(2015年9月23日);询问调查笔录(2015年9月23日)。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