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4〕45号
案件名称:李永利(北京南口关城永利农家乐旅游观光园)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永利(北京南口关城永利农家乐旅游观光园)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5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检查出用于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山野菜(丰宁满族自治县瑞林山珍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每袋300克,生产日期为2013年4月10日,保质期为12个月)共计18袋。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月15日购进18袋上述山野菜,进价为3元/袋。当事人自2014年1月15日至2014年8月5日一直未使用过上述山野菜,期间违法经营的违法所得为0,,货值金额5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