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223号
案件名称:单佳丽(北京金鼎湘徽苑酒楼)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单佳丽(北京金鼎湘徽苑酒楼)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604171920
法定代表人:单佳丽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25日,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接到局办公室转来的举报单:举报北京市通州区八里桥市场大门对面的金鼎酒楼餐饮服务许可证已经过期一年零两个月。根据永顺食药所6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确定:单佳丽经营的北京金鼎湘徽苑酒楼自2013年03月15日至2014年6月9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原许可证有效期限:2010年03月15日至2013年03月14日。经调查,单佳丽,身份证号622624198608101262,住址是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永顺西里17号楼111号。单佳丽提供了租赁合同、民事调解书的复印件、营业期间的点菜单,通过核算,点菜单总共金额为6000元,因此确定违法所得为6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