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160011号
案件名称:付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付刚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 5 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15号一层检查,并2014年11月6日对当事人付刚调查证实:当事人付刚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11 月1日开始从事经营麻辣烫店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原料及工具:麻酱1桶(5kg/桶)进货价格为60元、餐盘20个、勺子1个。现场发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60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300元,故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为3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