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00200号
案件名称:李泰山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泰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015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游乐园西门南50米地下一层的一家餐馆进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餐馆外面有“三石铁板烧”字样,该店由李泰山负责经营面积约为200平方米,摆放有为就餐准备的桌椅板凳,在操作间发现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盆,案板、刀、炒菜勺及漏勺,食物托盘等,现场发现结账单3张,共计金额显示为2506.00元;现场未见半成品、已加工完成待出售的食品成品、剩余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经进一步调查,李泰山自2015年9月3日起开始经营,自行制作三石铁板烧招牌,名称未经工商部门核准,9月22日起开展过餐饮服务行为,截止到2015年9月24日检查时,营业收入2506.00元,客人餐后结账单上使用的名称为“三石铁板烧(八角店)”,半成品、已加工完成待出售的食品成品、剩余食品原料以及食品添加剂于检查当时均未发现,故你店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506.00元,违法所得为2506.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