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行罚【2014】42号
案件名称:王全民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全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全民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4月29日,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举报单号为电s2014042485的举报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举报登记表上记录的位于果园大街(靠近天外天西北方向)的特色面乐罐罐面实际经营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果园大街6号楼,经营人为王全民,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店内有10张桌子,冰箱内有啤酒、冰红茶、果粒橙等饮料。2014年5月12日,永顺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根据京通食药监办(2014)2号文件第四部分关于处罚权限划分的要求,将此案转交我局食品药品稽查大队进行调查处理。通过询问笔录了解到:王全民,男,48岁,汉族,住所为山西省永济市城北街道三张村第九组男巷10号,身份证号为:14270219660129451x。2014年3月1日租赁了北京市通州区果园大街6号楼的底层,经营面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只有王全民一人负责加工制作。由于小吃店比较小,比较偏僻,生意不好,期间又停业了半个多月,好的时候一天有几个客人来吃饭,有时候一个客人没有,当事人准备转让,营业期间的营业收入为600元,执法人员因此认定此案的违法所得为600元。王全民自述该小吃店主要做面食,面粉和蔬菜都是从八里桥批发市场购进的,面粉到现在就购买过2袋刚刚用完了,买菜时也没有留取票据,自述总的费用是700元,执法人员因此认定货值金额为7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