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160009号
案件名称:郝春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郝春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10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水泵站内食堂检查,并于2014年11月3日对当事人郝春光调查证实:当事人郝春光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9月15日开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原料:油1桶(5kg/桶)、白菜10kg、土豆10kg。现场发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86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500元,故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共计58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