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行罚【2014】12-12号
案件名称: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武学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何国民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阎村开发区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工地进行监督检查。在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经检查发现该工地正在进行餐饮服务活动,经该单位后勤负责人武学文确认,自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11日一直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我局于当日立案。经查,该工地施工方为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地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阎村开发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有用于违法生产的经营工具及原料,已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现场未发现已制作加工完成的食品。进一步核实,截止到2014年8月11日为止,该店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无违法所得。该案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此案于2014年8月22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4-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