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行罚〔2015〕130019号
案件名称:草本工坊(北京)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草本工坊(北京)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H09608534
法定代表人:徐利玲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桑玥(行政执法证编号57020137)、温克义(行政执法证编号57020133)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33号太运大厦地下一层A-06号铺位草本工坊(北京)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采样,共采集鱼丸2份,规格1斤/份,包装状况和储存条件为散装、冷藏,采样地点:操作间,后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采集的样品进行了检验。2015年7月7日,我局接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反馈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山梨酸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5年7月15日,我局将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送达至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33号太运大厦地下一层A-06号铺位草本工坊(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并由该单位店长刁胜莉签收,并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查,你单位2015年5月24日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136号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蔬菜大厅二层北京永驳弘德蔬菜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摊位采购了上述不合格鱼丸2斤,作为新品研发,每斤鱼丸15元(15元/500g),当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样取走的1000g样品,共计30元,草本工坊(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剩余0g, 未对此款鱼丸进行销售。综上所述,草本工坊(北京)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此批次鱼丸违法所得金额总计30元,货值金额30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