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第07-010号
案件名称:姜春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姜春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学院路小学南侧检查并于2014年6月11日对当事人姜春志调查证实:当事人姜春志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5月25日开始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设备有炒锅1个、菜刀2把,食用油5升(散装),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食品原料进价总金额为330元,采购的食品原材料是自己到市场买的,家庭自用和经营使用没有分开,也没留发票和收据,违法所得为300元,当事人经营期间未建账,未纳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