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行罚(2014)13号
案件名称:侯秀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侯秀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侯秀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董村一处无门牌号的饭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侯秀芳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董村一处无门牌号的饭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每天顾客量不确定,经过核算,侯秀芳自2013年11月6 日 至2014年3月11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元整。侯秀芳说采购食品原材料都是从附近市场就近采购,没留票据不清楚一共花了多少钱。自2014年3月11日我局对其监督检查后已经停止加工生产。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4-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