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50034号
案件名称:罗志财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罗志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群众举报,反映川菜馆无证经营问题。2015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罗志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经营的川菜馆于2015年8月15日开业,自2015年8月15日至2015年8月31日从事餐饮服务。经查,罗志财经营的川菜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矿机新商业街。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在加工间存有用于制作加工的案板1块,菜刀1把,大米1袋。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工具及原料予以扣押,现场未发现已制作加工完成的食品。罗志财在经营期间用于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80.00元,违法所得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