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2014〕03-025号
案件名称:陈碎权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碎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管理的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45号的成都小吃川渝家常菜进行检查发现并经2014年8月19日调查证实:自2014年4月28日至2014年8月19日,陈碎权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加工制售中餐。现场发现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有:菜墩1个、菜刀1把,散装大米5公斤。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经营期间采购食品原材料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50元整,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00元整,营业期间违法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28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