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行罚(2014)第 3 - 4 号
案件名称:高三保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当事人名称:高三保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高三保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杨京孝(57020148)、胡锐(57020220)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东街42号高三保经营的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高三保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制售卤煮。现场发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卤煮1锅;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案板1个,菜刀2把,碗10个,锅2个,猪肝800g,猪肠800g。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并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工具、设备:案板1个,菜刀2把,碗10个,锅2个,猪肝800g,猪肠800g。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6月30日予以立案。2014年7月31日,经与高三保进一步调查核实,高三保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制售卤煮的情况属实。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4-08-28


